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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街道镇乡财政总收入任务的通知(璧山府发〔2008〕38号)
2008年04月07日

 
璧山府发〔2008〕38号
 
 
璧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下达2008年街道镇乡财政总收入任务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按照年初县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为确保全年财政收入预算的完成,根据各街道、镇乡2007年财政总收入完成情况和2008年自编收入计划,结合各街道、镇乡经济发展状况和收入增减变化实际,经研究,决定下达2008年街道、镇乡财政总收入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市委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围绕璧山“融入重庆主城区、建设重要功能区”的战略目标,认真落实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战略决策,大力支持经济发展,强化征管措施,狠抓收入入库工作,做大财政经济“蛋糕”,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实现。
二、收入任务下达的原则和办法
1、2008年全县工商税收入任务按照国税增长20%、地税增长23%的比例确定。
2、各街道、镇乡工商税收入任务按照分类分档的原则确定。对一类乡镇的璧城街道按增长26%、青杠街道按增长22%的比例确定;对二类乡镇的丁家镇按全县平均水平确定、大路镇按低于全县平均增长水平确定;对三类乡镇按略有增长的原则确定;对四类乡镇按略低于上年实际完成数的原则确定。
3、各街道、镇乡非工商税收入任务,主要根据街道、镇乡2008年收入来源情况,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下达,其中:社会抚养费主要根据街道、镇乡历年欠费和生育水平予以确定;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主要根据街道、镇乡税源来源和历年欠税情况确定;罚没收入主要根据街道、镇乡2007年收入情况予以确定;国资收益主要根据街道、镇乡有无可处置国有资产的情况确定。
三、具体收入任务
按以上原则和办法,2008年下达各街道、镇乡财政总收入任务为81633万元(不含基金),比上年增长18.4%,其中,工商税总收入任务为72743万元,比上年增长21.7%(各街道镇乡收入任务详见附表)。
四、征收工作总体要求
各街道、镇乡和县级征收机关要将县政府下达的2008年财政收入目标任务及时分解落实到各基层征收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财税工作,协调解决好财政、税务、银行、企业等各方面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要认真分析收入形势、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挖掘增收潜力。
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加强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加强重点行业的税收监管,尤其是加强房地产销售价格、容积率、税收的调查和检查工作。加强重点税种的税收监管,特别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严禁擅自出台财税优惠政策,避免无序竞争和收入流失,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堵塞征收漏洞和打击偷逃税收行为。
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直接征收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工作措施,规范减免程序,挖掘增收潜力。加强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管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加强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电力附加等非税收入的管理,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特别是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组织专门班子加大追收缓欠缴各种基金、规费收入的力度,确保政策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和财政预算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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