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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县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发〔2008〕29号)
2008年04月07日

 
璧山府发〔2008〕29号
 
 
璧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璧山县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专家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实现我县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工作的正规化管理,现将《璧山县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专家组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璧山县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工作,规范专家评审行为,保证评审的客观、科学、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专家组由规划设计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相关专业有:城市规划、建筑学、景观设计、风景园林、房地产管理、市政管线、建筑、电气、消防、通讯、环保等专业。
第三条 入选专家组的专家,必须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县外专家需具备的条件
1、熟悉相关工作,并有丰富工作经验。
2、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能依法办事,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建设业主的合法权益。
3、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的同等专业水平。
5、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二)县内专家需具备的条件
由城市规划建设相关的县建委、县水务局、县市政局、县环保局、县供电局、县电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县园林绿化所、县天然气公司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凡具备前款所规定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由县政府聘用,邀请进入专家组,颁发规划方案评审专家资格证书,并发文公布。
第五条 专家组评审规划设计范围为:
1、镇、乡总体规划草案。
2、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3、重要公共建筑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4、住宅小区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5、高速公路下道口立交片区及城市连接道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6、县规划局认为有必要,并经分管副县长审查同意后报送县规委会审议的重点地段、重要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
7、城市规划有关课题研究的项目。
第六条 每次评审规划设计方案时,由县规划局在专家组中抽取5-7名与规划设计方案最有关联性专业的专家作为评委进行评审。
第七条 专家要提前了解我县县情,县规划局应在正式评审前两天将需评审的规划设计方案送达给所抽取的各位专家。
第八条 县规划局负责组织专家组评审,作好评审记录,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九条 专家组评审规划设计方案后,如对方案提出较多修改意见和有较大变动,则由县规划局将方案退回原设计单位加以修改完善,在符合要求后上报县规委会审议。如对方案修改不多,则直接报县规委会审议后一并修改完善。在县规委会审议方案时要附上专家组的评审意见。
第十条  县规划局负担专家在评审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并按以下标准支付评审专家报酬:
(一)县外专家的报酬
1、在每年年终总结时一次性发给每人3000元聘金。
2、专家组成员每参加一次评审会,发给每人1000元评审费。
(二)县内专家的报酬
每次参加评审会,发给每人200元评审费。
第十一条  聘金、评审费和年会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但属于开发项目方案评审费由开发业主负责支付。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政府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一年之内两次受邀请但拒绝参加评审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评审活动或中途退出评审活动的。
(三)收受项目业主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四)一年之内从未参加评审和年会的。
(五)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第十三条  规划方案评审专家组成员由30人组成,实行动态管理,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后应及时补充新的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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